明令禁止“师生恋”合法么?
“我郑重承诺:……三、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近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要求辅导员签《学生管理教育承诺书》,其中一条“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引发了人们热议(11月16日《长江商报》)。
这则报道,确实引人深思。我也在高校工作,熟悉学生管理工
作,眼下高校确实存在如武汉科技大学一位负责人所说的学校班级辅导员队伍80%正处于谈婚论嫁年龄的现象。但我认为,这不是禁止“师生恋”的理由。古语说得好:“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假如师生之间确实产生真情,完全可以引导,让其注意影响,如果不分任何情况,一刀切地让辅导员们签订这种承诺书,不过是一种形式,未必就能禁止师生恋。
更何况从法律角度讲,只要不违反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规定,双方就有恋爱的权利。人是感情动物,大学生们也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大学生辅导员和大学生也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至于大学生同谁谈恋爱,同谁结婚,这是他本人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干涉。如果用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学校亲自出面让老师自律断绝情缘,显然是以校方意图代替个人意志,有违婚姻法的规定。
纵观历史,很多师生恋都成为了佳话。譬如鲁迅与许广平,还有沈从文与他的学生张兆和。上个世纪人们都能接受的师生恋,怎么时代发展到了今天,人们的观念却日趋保守、不能接受呢?
目前,高校管理的“衙门化”、行政化正备受诟病,类似武汉科技大学的行为,反映了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漠和管理智慧的弱化。这种缺乏基本人道的行为,当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