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奸:你需要做三件事!
我喜欢凑热闹,虽然知道《面对强奸是冒死反抗还是保命忍受》是一个哗众取“点击率”的命题,但还是凑进来聊上几句。
其实,依我看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答案非此即彼的问题。当强奸成为“现在进行时”的关口,被强奸者(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如果能理智地对待和处理这一问题,那么,她需要做好以下三件事情。
其一,有前提的反抗。这个前提显然是不能导致生命危险,道理很简单,因为“尊严诚可贵,生命价更高”,以“命”为本嘛。再说了,两害相权取其轻,受到了伤害,但保住了生命在这里就是所谓“轻”。反之,如果不计后果地反抗过激,则有可能不但被伤害,还加上丢掉性命,代价会更大。这是前提,再说说反抗。如果不加以反抗,一副束手就擒的姿态,这不但会让罪犯窃喜,而且是一种对犯罪的纵容行为。法制社会里,制约犯罪的因素是综合性的,比如道德的力量,犯罪行为肯定是被人们所不齿的,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再比如法律的制裁,犯了罪就得坐牢,因此罪犯他得考虑犯罪成本;还比如犯罪对象的反抗,也就是说你犯罪时是自然会遭到犯罪对象的反抗无疑的,等等。所以说,适当地作出反抗,不仅仅是表明一个态度问题,它也是制止犯罪的一种综合因素之一。因此,当强奸发生时,反抗是绝对需要的,它不仅是一种避免或降低伤害的自我保护措施,而且也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行为。通俗讲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不能向那些罪犯传达出这样的讯息:你尽管从容着“做”,“我”不会反抗的。
其二,安全套劝说。这里又有一个前提:性行为已经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减少伤害,通过“技巧性”的劝说,可以避免诸如疾病、不必要的怀孕等这些类似的后续伤害。这种观点听上去似乎一下子难以接受,但仔细想一下,它是明智的、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实措施。
其三,证据的有意识预留和保存。犯罪行为的定性过程中,“取证”是最关键的,也往往是最复杂和困难的,因为绝少的犯罪嫌疑人会在被缉捕归案时马上自告奋勇说“就是我干的,不用查了!”。因此,作为一种常识,要有意识地在犯罪行为进行时使其留下可能的罪证,比如给他留下抓痕以及其他反抗的相关痕迹,又比如收集对方精液,等等。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以上三条观点的一个总前提是“强奸不可避免”,当然能避免最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